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41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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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勝



薛宏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62號、111年度偵字第51995、52103、5314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66、363、364、365、366、367、368、633、634號、111年度偵字第46702號),及移送併辦(被告王昱勝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7323號;
112年度偵字第20838號;
111年度偵字第49156號;
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
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
被告薛宏鎮部分: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53142、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1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5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號;
111年度偵字第50632、52435號;
111年度偵字第5655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67號;
112年度偵字第20102號;
112年度偵字第20272號;
112年度偵字第5576、10493號;
112年度偵字第24528、25145號;
112年度偵字第39114號;
112年度偵字第17505號;
112年度偵字第42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26號;
112年度偵字第74086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就上列被告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巳○○、丑○○均知悉金融機構金融帳戶係憑密碼驗證,此外別無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方式,是如將金融帳戶交付不認識之人,等同容任取得該金融帳戶之人任意使用該金融帳戶作為金錢流通之工具,又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當可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騙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㈠巳○○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予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

㈡丑○○於111年5月8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火車站某處,將其申辦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6千元之代價,提供予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

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1至6所示詐術,對如附表1至6所示之人進行詐騙得手,將如附表1至6所示金額匯款或轉帳至上開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本質及去向(另附表2編號3之戌○○已發覺應為詐騙集團成員所撥打之詐騙電話,雖未陷於錯誤,為使上開帳戶能遭警示凍結,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繼續詐騙其他被害人之人頭帳戶使用,仍於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故意轉帳新臺幣(下同)1元至巳○○之玉山帳戶內而未遂)。

二、案經如附表1至6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1至6所示各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被告巳○○、丑○○2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巳○○、丑○○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1至6各該編號所示告訴(被害)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1至6各該編號所示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其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巳○○、丑○○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其2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核被告2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2人各以一提供數個帳戶資料之行為犯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二罪,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1至6所示告訴(被害)人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俱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2編號3之告訴人戌○○部分業已為著手施行詐術行為,惟戌○○未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又戌○○雖未陷於錯誤判斷,僅轉帳1元,然因巳○○已著手提供帳戶供匯款之用,縱未致生掩飾、隱匿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之金流斷點,其所為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未遂條件,此部分僅行為態樣有既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並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2人各係以幫助之意思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俱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1至6註記移送併辦案號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2人分別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並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附表1、2之告訴(被害)人匯入巳○○帳戶之金額共計698萬元,另附表3至6之告訴(被害)人匯入丑○○帳戶之金額共計2,050萬3,000元,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自應予非難,暨丑○○與告訴人壬○○、d○○成立調解,丑○○已給付1萬元賠償金予d○○,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巳○○迄未與各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

兼衡巳○○終能坦承犯行、丑○○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2人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告訴(被害)人所受損害、就本案表示之意見等情,暨巳○○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

另丑○○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未成年子女、擔任工地駕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分別有明文;

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2人雖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2人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其2人獲有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

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然本案各告訴(被害)人轉入被告2人上揭帳戶之款項,業經提領一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並無證據證明該等款項係經提領交付被告2人,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前段沒收該等財物。

另附表1至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固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由詐欺集團取得,未經扣案,參以各該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2人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旭華、廖偉程、蔡宗聖、王聖涵、黃嘉生、陳建勳、楊景舜、黃彥凱、江祐丞、賴建如、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巳○○之台新帳戶)(以下各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告訴(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Q○○(未註記案號者,即本訴部分之告訴人,下同)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3日,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9時47分轉帳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Q○○證述 (111偵51995/P24-26)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11年6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1346號函、交易明細 (111偵51995/P30-34)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偵51995/P27)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11偵51995/P28) 2 F○○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4日,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3日12時20分轉帳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F○○證述 (111偵51995/P14-17)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11年 6 月2 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1346號函、交易明細(111偵51995/P30-34)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偵51995/P18)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51995/P20) 3 R○○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6日,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3日11時47、49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R○○證述(111偵51589/P24-25)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1346號函、交易明細(111偵51995/P30-34)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料(111偵51589/P26) ④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51589/P27-28反面) 4 天○○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 111年4月1中旬某時許,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6日9時52分轉帳20萬元、111年5月19日10時1分現金存款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天○○證述(111偵52103/P5-6反面)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9461號函、交易明細(111偵52103/P16-21)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2103/P22-22反面、24、114反面) ④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52103/P33、35-42) 5 f○○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4日8時4分許,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於111年5月16日9時56、59分轉帳10萬元、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f○○證述 (111偵52103/P9-12)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9461號函、交易明細(111偵52103/P16-21)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52103/P43-44、52、63、77)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52103/P45-47、49) 6 庚○○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2年5月16日9時23、24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庚○○證述(111偵46702/P25正反面) ②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46702/P14-16)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6702/P26-27、34) ④庚○○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交易明細、手寫匯款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46702/P28反面、38反面、40反面、42反面-43) 7 K○○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中某時許,以操作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7日14時4分、18日9時20分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K○○證述 (111偵52103/P13-14)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9461號函、交易明細(111偵52103/P16-21)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2104/P78、82、98-99、111-112) ④告訴人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華鼎介面截圖、轉帳交易結果(111偵52103/P104、105-106、107、108) 8 P○○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323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6日9時26分前某日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P○○,對其佯稱可操作股票獲利,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6日9時26分許轉帳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P○○證述(12偵17323/P3-4) ②巳○○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同上卷/P13-15反面)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赧單(同上卷/P8、9) ④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P12) 9 丁○○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838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7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對其佯稱可在網站操作獲利,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0時20分轉帳4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丁○○證述(112偵20838/P7-14)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71-76)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P15) ④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詐騙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資金委託追款協議書(同上卷/P21、51-65、69) 10 W○○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5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5日20時許以假投資詐騙W○○,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6日9時49分、111年5月16日9時51分轉帳3萬元、3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W○○證述(111偵49156(卷一)/P36-38) ②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9206號函、客戶資訊、交易明細(同上卷/P236-238)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34、58) ⑤W○○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P39、48、51) 11 辰○○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5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以假投資詐騙辰○○,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6日10時34分匯款2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被害人辰○○證述(111偵49156(卷一)/P81-83反面) ②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9206號函、客戶資訊、交易明細(同上卷/P236-238)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80、111)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86、94) 12 U○○(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7日前,以假投資詐騙U○○,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6日9時33分、111年5月17日9時15分網路轉帳2萬元、3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U○○證述(112偵15655/P11-14)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1797號函、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同上卷/P15-2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卷/P37、69、75、77) 13 宇○○(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日某時,以假投資詐騙宇○○,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6日10時46分轉帳3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宇○○證述(112偵10326/P7-9)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55-59)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1-15) ④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同上卷/P41、47、53) 14 S○○(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S○○,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8日11時49分轉帳3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S○○證述(112偵11255/P7-9)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27-32)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1、15-17) ④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23、24-25) 15 子○○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子○○,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9時42分匯款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子○○證述(112偵14107/P7-8)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73-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廬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同上卷/P9、15、35、41) ④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62-63) 16 戴奉澍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戴奉澍,致戴奉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0時5分轉帳6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被害人戴奉澍證述(112偵23651/P7-11)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47-53)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13-15、25) ④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同上卷/P31、39-45) 17 亥○○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假投資詐騙亥○○,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7日9時13分、18日9時9分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亥○○證述(112偵25031/P49-53)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P81、93、145-149) ③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楊松輯台銀存摺封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同上卷/P87-89、123、127-137) 18 丙○○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9日,以假投資詐騙丙○○,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0時40分現金存款2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丙○○證述(112偵26040/P11-13) ②巳○○線上申請Richart數位活儲帳戶開戶填寫資料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15-18)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卷/P22、30)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同上卷/P41) 19 甲○○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3日22時50分,以假投資詐騙甲○○,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7日9時13分、9時15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甲○○證述(112偵26087/P11-16)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817號函、巳○○線上申請Richart數位活儲帳戶開戶填寫資料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同上卷/P17-22)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29、41-45、91-93) ④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P24) 20 T○○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3日12時許,以假投資詐騙T○○,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3日11時49分匯款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T○○證述(112偵74959/P11-12)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4959卷/p81-87) 21 張建中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假交友(投資詐財詐騙張建中,致張建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3日12時31分轉帳9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張建中證述(112偵74959/P13-20)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4959卷/p91-97) ④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2偵74959卷/p99) 22 蕭靖恩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3月23日起,以假投資詐騙蕭靖恩,致蕭靖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6日9時50分轉帳10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蕭靖恩證述(112偵74959/P21-27)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4959卷/p000-000) ④轉帳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111) 23 陳秀娟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假投資詐騙陳秀娟,致陳秀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16日10時12分、16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陳秀娟證述(112偵74959/P29-32)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4959卷/p000-000) ④轉帳交易截圖(112偵74959卷/p121) 24 玄○○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以假投資詐騙玄○○,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0時9分轉帳50萬元至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玄○○證述(112偵74959/P33-35)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4959卷/p000-000) ④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2偵74959卷/p129) 25 宙○○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95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7日,以假投資詐騙宙○○,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1時31分轉帳25萬元至巳○○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宙○○證述(112偵74959/P37-39) ②巳○○台新商銀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交易明細(112偵74959卷/p71-7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4959卷/p000-000) ④轉帳申請書(112偵74959卷/p143) 附表2 (巳○○之玉山帳戶)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a○○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5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0時許,以假投資詐騙a○○,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於111年4月26日9時45分、50分、11時26分轉帳5萬元、5萬元、8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a○○證述(111偵49156(卷一)/P6-7) ②巳○○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7月1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93806號函、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同上卷/P214-216)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5、10) ④轉帳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同上卷/P14正反面) 2 B○○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時,以假投資詐騙B○○,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26日23時16分轉帳5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B○○證述(112偵4258/P7-8) 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9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25896號函、帳號0000000000000巳○○基本資料一般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13-17)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9-11、29-33) ④B○○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35-42) 3 戌○○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26日9時50分,以假投資詐騙戌○○,戌○○因察覺係詐欺集團而未陷於錯誤,然為使該帳戶遭警示凍結,遂於111年4月26日9時50分轉帳1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戌○○證述(112偵11216/P7-9) ②巳○○玉山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81-83) ③内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楓橋派出所受理詐騸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19-21) ④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P23-25) 4 O○○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底,以假投資詐騙O○○,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4月26日10時24分、25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O○○證述(112偵11216/P11-13) ②巳○○玉山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81-83)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27、33) ④LINE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P41、43) 5 未○○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18日,以假投資詐騙未○○,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25日14時1分匯款160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未○○證述(112偵11216/P15-17) ②巳○○玉山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81-83)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49-55) ④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57-77) 6 連峰毅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4日,以假投資詐騙連峰毅,致連峰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26日10時26分匯款15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連峰毅證述(112偵11612/P7-11)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51-53)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3-17、31) ④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存摺封面影本(同上卷/P39、49) 7 己○○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假投資詐騙己○○,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27日12時19分匯款7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己○○證述(112偵11618/P7-13) ②巳○○玉山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112偵11618/P41-43)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15-17) ④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紀錄截圖(同上卷/P29、33-39) 8 V○○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27日,以假投資詐騙V○○,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27日10時48分匯款20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V○○證述(112偵11949/P5-6) ②巳○○玉山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63-65)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7-11、55) ④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V○○中和地區農會存摺封面及明細(同上卷/P27、45) 9 戊○○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58、10326、11216、11255、11612、11618、11949、14107、15655、23638、23651、25031、26040、2608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9日,以假投資詐騙戊○○,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4月26日12時58分、4月27日9時17分轉帳10萬元、5萬元至巳○○玉山帳戶。
①告訴人戊○○證述(112偵23638/P7-13) ②巳○○台新銀行客戶資料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之ATM機台交易明細(同上卷/P43-45)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戊○○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詐騙程式畫面截圖、(同上卷/P15、17、27、33-41) 附表3 (丑○○之兆豐帳戶)
編號 告訴(被害)人 詐騙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Y○○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操作APP 投資可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5日9時30分匯款16萬3,000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Y○○證述 (111偵49159/P13-16)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5288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9159/P25-28)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9159/P30-35) ④彰行匯款回條聯 (49159/P19) 2 I○○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24日某時以假投資詐騙I○○,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於111年5月4日10時15分、10時32分、5月6日8時45分臨櫃匯款25萬元、25萬元、5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I○○證述(112偵8809/P3-4) ②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425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23-31)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13-17) ④app應用程序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P7、10) 3 壬○○(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以假投資詐騙壬○○,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9時43分匯款5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壬○○證述(111偵49134/P3-8)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0017號函、丑○○客戶基本資料表、帳號00000000000 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19-27)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29、41、43、45、47) ④壬○○存摺封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P49、65、67) 4 d○○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d○○,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0時2分轉帳5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d○○證述(111偵53903/P11-12)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 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1666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35-39)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 前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3-14、28-29) ④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17-27) 5 A○○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503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A○○,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0時34分匯款68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A○○證述(112偵11503/P14反面-15)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及附件、交易明細(同上卷/p6-10)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5反面、18反面、20反面、21反面) ④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A○○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22反面、23、24-25) 6 李(火妥)燕 (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41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某時許以假投資詐騙李(火妥)燕,致李(火妥)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2時17分轉帳6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被害人李(火妥)燕證述(桃檢112偵1841/P7-9) ②兆豐銀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網銀登錄IP查詢、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37-45)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赧單(同上卷/P31-35) ④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截圖、翻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存款憑條副本聯(同上卷/P14-27) 7 M○○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72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8日以假投資詐騙M○○,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9時33分匯款25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M○○證述(112偵20272/P101-107)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5876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86-90)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卷/P108、113、133) ④渣打銀行國内(跨行 )匯款交易明細、詐騙廣告文宣、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116、118-132) 8 Z○○(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76、10493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14日,以假投資詐騙Z○○,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9時58分匯款20萬元、111年5月3日10時45分匯款30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Z○○證述(中檢112偵5576/P23-25)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賣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53-59)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23) ④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詐騙集團成員LINE頭貼截圖(同上卷/P35、38) 9 c○○ (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76、10493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4月間,以假投資詐騙c○○,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9時54分匯款10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c○○證述(中檢112偵10493/P21-23)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賣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53-59)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25、29、35) ④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45、49-51) 10 E○○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05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E○○,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13時35分匯款28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E○○證述(112偵17505/P9-10)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 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3199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19-29)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35、41、43、45、47) ④Line對話紀錄翻拍、詐騙畫面翻拍(同上卷/P59-67) 11 申○○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644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1月25日起,向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0時40分匯款50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申○○證述(苗檢111偵10569/P27-30)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8739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31-35)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37-39、49-50) ④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同上卷/P52) 12 X○○(即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02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X○○,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9時21分匯款80萬元至丑○○兆豐帳戶。
①告訴人X○○證述(北檢111偵36402/p11-15)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8739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同上卷/p17-25)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29、31、33、39)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X○○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程式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43、45、47、48-82) 附表4 (丑○○之彰銀帳戶)
編號 告訴(被害)人 詐騙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D○○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4日前以假投資詐騙D○○,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5日11時48分、14時45分轉帳5萬元、5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D○○證述(111偵61538/P4反面-5) ②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8月12日彰泰字第1110126號函、個人戶顧客 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 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22-27)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6反面、8反面、16反面、17反面-18) 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同上卷/P10反面、11-14) 2 g○○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5日以假投資詐騙g○○,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2時26分網路匯款17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g○○證述(111偵61792/P3-11) ②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P13-19)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21-29) ④中信提款卡雙面影印、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31、35、45) 3 地○○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9日前以假投資詐騙地○○,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11時10分臨櫃匯款5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地○○證述(111偵61643/P11-12) 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13046051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5-9)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3、26、28、37-38) ④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同上卷/P32-34、36) 4 壬○○(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以假投資詐騙壬○○,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1時55分匯款1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壬○○證述(111偵49134/P3-8) ②丑○○彰銀客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9134/P11-17)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9134/P29、31、39、45、47) ④壬○○存摺封面、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P49、61、63) 5 乙○○ (即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38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000年0月間中旬某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曼麗」認識乙○○,並向乙○○佯稱下載「MetaTrader5」APP投資平臺,可投資外匯獲利,致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5月5日11時22分匯款3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乙○○證述(新北警重刑卷_0000000000號/P1-7)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10、15-28)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32、34、38-39) ④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46-49) 6 J○○ (即台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0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5日前前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J○○佯以投資石油之情,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5日9時8分臨櫃匯款15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J○○證述(中檢112偵1907/P51-53)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卷/P55、59、99、101) ③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103-109) ④J○○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81、83、87-98) 7 M○○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72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8日以假投資詐騙M○○,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3日14時26分、28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M○○證述(112偵20272/P101-107) ②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6月2 9日彰泰字第1110093號函、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P81-85)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卷/P108、112、133) ④詐騙廣告文宣、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118-133) 8 G○○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528、25145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G○○,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3時30分匯款1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G○○證述(112偵25145/P9-12) 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5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898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12偵25145/P13-25)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5145/P27、33、45、59、61)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5145/P51、53-57) 9 游家僖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08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詐騙游家僖,致游家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5時41分匯款1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被害人游家僖證述(112偵74086/p77-79) ②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6月7日彰泰字第1110080號函、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同上卷/p22-25)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項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80-83、87、95-96)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98、101-105) 10 蔡霞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086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25日前某時,以假投資詐騙蔡霞,致蔡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2時15分匯款130萬元至丑○○彰銀帳戶。
①告訴人蔡霞證述(112偵74086/p106正反面) ②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6月7 日彰泰字第1110080號函、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同上卷/p22-25) ③新北市政府譬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000-000反面、109反面、111反面) ④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蔡霞日盛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000-000反面) 附表5 (丑○○之中信帳戶)
編號 告訴(被害)人 詐騙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N○○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以假投資詐騙N○○,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9時59分網路轉帳3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N○○證述(111偵52019/P3-5)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476號函、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同上卷/P13-27)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29、31-32、37) ④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P53-54) 2 C○○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32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C○○佯稱投資可獲利,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月間臨櫃匯款168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C○○證述(111偵50632/P35-39) ②丑○○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P129-147)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欺集團成員Line大頭照截圖(同上卷/P43、89-91)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卷/P51、83、113、115) 3 e○○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6555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e○○佯稱投資可獲利,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5日14時40分匯款44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①告訴代理人林鼎晟證述(111偵56555/P27-29) ②中信銀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P51-59)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67、69、73、77、189) ④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同上卷/P200) 4 午○○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67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初向午○○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6日13時40分、41分、42分轉帳1萬元、1萬元、1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①被害人午○○證述(111偵46801/P73-76) ②丑○○中信商銀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P133-139)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P101、123、125、127) ④詐騙集團臉書頁面、詐騙app及介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P77-95、98-99) 5 H○○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102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假投資詐騙H○○,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9日11時47分匯款90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①被害人H○○證述(112偵20102/P6正反面) ②丑○○中信銀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同上卷/P10-15)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16、24反面、25) ④合作金庫存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27、29-36反面) 6 癸○○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114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13日起,向癸○○佯稱:可操作「世鼎」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1日11時40分轉帳10萬元至陳明全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29號等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於111年4月1日12時1分轉帳26萬元至丑○○中信帳戶。
(其中10萬元為告訴人癸○○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癸○○證述(112偵39114/P17-23)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111年7月13日化成字第118700224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査、交易明細(同上卷/P25-30) ③薛宏帳中信銀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P31-37)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53、69、73) ⑤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P89) 7 黃○○ (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2435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假投資詐騙黃○○,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16時9分匯款32萬元至至丑○○中信帳戶。
①告訴人黃○○證述(中檢111偵52435(卷一)/p000-000)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1年7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4839212821號函、丑○○存款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同上卷/p000-000)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户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卷/p233、235、257、263-275、281) ④詐騙集團line頭像翻拍、詐騙網頁翻拍、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同上卷/p000-000、339) 附表6 (丑○○之土銀帳戶)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相關卷證出處 1 酉○○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6日前以假投資詐騙酉○○,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6日13時56分匯款12萬元至丑○○土銀帳戶。
①告訴人酉○○證述(112偵1719/P6-7) ②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07月22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7091號函、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同上卷/P10-12反面)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9) ④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P13、15-24) 2 寅○○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1538、61792、6164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9、17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99號 、100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9日以假投資詐騙寅○○,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4日14時6分臨櫃匯款100萬元至丑○○土銀帳戶。
①告訴人寅○○證述(111偵53903/P3正反面) ②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07月01日總集作查字第111006011號函、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同上卷/P32-34反面)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卷/P4-5、9-10) ④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卷/P7) 3 b○○ (即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789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20日,自稱「林曉曉」,以通訊軟體LINE向b○○佯稱其投資黃金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670萬元,須先匯款予公司抽成,方能提領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6日9時28分、49分轉帳125萬元、匯款85萬元至丑○○土銀帳戶。
①告訴人b○○證述(屏檢111偵14789/P9-10)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P11、13) ③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19、21、27-31) ④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同上卷/P33-36) 4 M○○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72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8日以假投資詐騙M○○,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3日9時59分匯款100萬至丑○○土銀帳戶。
①告訴人M○○證述(112偵20272/P101-107) ②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07月13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6615號函、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同上卷/P78-80反面)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知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卷/P108、111、133) ④渣打銀行國内(跨行 )匯款交易明細、詐騙廣告文宣、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P117、118-132) 5 辛○○ (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528、25145號併辦部分) 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底,以假投資詐騙辛○○,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5日10時27分匯款300萬元至丑○○土銀帳戶。
①告訴人辛○○證述(112偵24528/P9-19)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4528/P31、47、63) 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辛○○元大商銀存摺封面影本(112偵24528/P43、45) ④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06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5711號函、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112偵24528/P65-70) 註:上開附表告訴(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為準,逕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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