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俊恩
指定辯護人 張宇脩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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