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568,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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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志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42、20653、21247、24765、25611、27547、389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寅○○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3所示之刑。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寅○○所犯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2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92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

(一)寅○○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透過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介紹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下逕稱「加藤鷹」)、張廷葳、林傳偉、黃羽頡等成年人(按無證據顯示有未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擔任「車手」,負責依「加藤鷹」指示,向張廷葳領取提款卡並提領帳戶內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當日提領款項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報酬,若提領款項總額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報酬,所領取之報酬每日結算。

寅○○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先向張廷葳領取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三「匯入人頭帳戶」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寅○○依「加藤鷹」的指示,與林傳偉合作,而分別於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領得款項交付與黃羽頡,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新莊、樹林、永和、土城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證據,除附表四所示證據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及附件二即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二)法條構成要件的說明: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行為人如有上開行為,即該當於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是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先予敘明。

本案被告擔任車手,將領得款項轉交與黃羽頡,該手法即是透過層轉方式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遭到隱匿,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三)罪名及罪數關係: 1、本案被告擔任車手的行為,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促成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行,足徵被告是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取財犯罪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結果,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略以:我是透過張廷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照「加藤鷹」指示,有時與林傳偉共同合作領款,領得款項交付與黃羽頡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164至165頁、第344至345頁),足認本件包含被告至少有張廷葳、「加藤鷹」、林傳偉等3人以上共犯本案,且被告主觀上亦知悉此事,是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張廷葳、「加藤鷹」、林傳偉及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就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別提領款項的犯行,均是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就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犯行,分別侵害該等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共計5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洗錢行為的事實均坦承在卷,已如前述,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上述判決的旨趣,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五)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1、犯罪動機: 現今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被告於本案擔任車手工作,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並且協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以企圖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應嚴予非難。

2、犯罪情節及手段: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工作,雖屬於詐欺集團中較為邊緣的角色,然提領時間自110年12月8日至111年1月4日,期間提領次數多達上百次,犯罪情節及手段均非屬輕微。

3、犯罪所生的損害:被告上開行為,分別造成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五所示「受損金額」的損失,所造成損害嚴重。

4、犯後態度: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坦承所犯(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20、344、35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82、194、198頁),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可以認定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然仍需一併考量被告未與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其等原諒之情事而為整體犯後態度的評價。

5、其他: 最後衡酌被告自承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離婚,需扶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90頁)及基於不過度評價的考量,無庸一併宣告一般洗錢罪之輕罪「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3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2、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3之數罪所處之刑,雖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然本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仍可上訴,且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另涉其他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分別經其他法院審理中,將來仍有與被告所犯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

尤以被告所犯「本案」及「另案」之罪,是否是因加入同一犯罪集團後,於接近時間所為犯行,侵害罪質、法益種類是否相同、手段是否相同(相近),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之情狀,並應綜合考量被告自陳所犯數罪之動機,被告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方能正確定刑。

凡前諸情,宜等待被告所犯數罪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而綜合審酌為宜,以免因以不同案件分別起訴,分別定應執行刑,導致不必要之重複審判及過度評價、量刑過苛。

是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略以:我擔任車手領取報酬的計算方式就是當日領取金額100萬元以下,可以獲得5,000元,100萬元以上,可以獲得1萬元,報酬每天結清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168頁),足認被告因本案擔任車手獲有犯罪所得共計5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11=5萬5,000元),另按各日領取報酬之計算式如附表六所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五、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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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語嫣) 1張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戴佳萱) 1張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思廷) 1張 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鄭義耀) 1張 7 兆豐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劉美英) 1張 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涵琳) 1張 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0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1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陳惠玲) 1張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心潔) 1張 13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欣慧) 1張 14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俐姍) 1張 15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沈云涵) 1張 1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佩溱) 1張 17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張琪芳) 1張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峻仰) 1張 19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祥豪) 1張
附表二(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羅來褀 110年12月7日以電話向告訴人羅來祺佯稱為誠品行員,因誠品公司誤設其為VIP會員,需由第三方銀行解約,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20時26分許 9萬9,989元 附表一编 號1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平門市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6分、28分、30分許 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7,16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5分許 不詳 8萬7,00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9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9日19時26分許、26分許 不詳 2萬元、 1萬元 2 告訴人 吳旻達 110年12月10日16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吳旻達佯稱為中國信託信用卡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10日16時56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编 號1之帳戶 110年12月10日2時4分許 不詳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50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時5分許、5分許 不詳 2萬元、 1萬元 3 被害人 李素琴 110年12月7日以電話向被害人李素琴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 時58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9時8分、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1萬元 4 告訴人 李豐益 110年12月8日17時4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李豐益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45分許 3萬1,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48、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1萬1,000元 5 告訴人 劉冠妤 110年12月8日16時21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劉冠妤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5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41、41、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6 被害人 黃瀞瑩 110年12月8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黃瀞瑩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網路購物刷卡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4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58、59、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 被害人 廖偉傑 110年12月8日以電話向被害人廖偉傑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貨運業者疏失設定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1、53分許 4萬9,987元、2萬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9時0、0、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 被害人 黃子宸 110年12月17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黃子宸佯稱為影城業者專員,因會計作帳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 月17日17時10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12、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元、 2萬元 9 告訴人 張育郡 110年12月17日16時17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張育郡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箪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32月17日17時6分、9分許 4萬9,987元、1萬9,030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13、14、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0年12月17日17時56分許 2萬5,123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5,000元 10 告訴人 范莛威 110年12月17日17時14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范莛威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42分、46分許 4萬5,678元、2萬9,969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46、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4萬5,000元、 3萬1,000元 11 告訴人 周芳彥 110年12月17日16時34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周芳彥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 時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 時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4萬9,000元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18時21、35分許 4萬9,985元、2萬9,987元、1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時36、38、39、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12 告訴人 陳莉莉 110年12月22日8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莉莉佯稱為東森購物人員,因內部系統異常,會補寄禮券補償,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52分許 2萬4,101元 附表一編號8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2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6萬元 13 告訴人 張顥騰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張顥騰佯稱為和雲行動客服,因系統錯誤多扣10張票卷,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23分、25分許 4萬9,986元、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1時28、29、36、36、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4 告訴人 鐘靖鈞 110年12月22日21時58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鐘靖鈞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2時25分許 1萬2,34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光門市 1萬2,000元 15 被害人 陳祈佑 110年12月22日19時5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祈佑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0分許 1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28分許 不詳 5萬元 16 告訴人 張心怡 110年12月22日以電話向告訴人張心怡佯稱為兆品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9分許 4萬9,123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28分許 不詳 5萬元 110年12月22日20時57分、21時6分許 2萬1,010元、2萬1,234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2、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5萬元、 2萬1,000元 17 告訴人 范嘉容 110年12月22日19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范嘉容佯稱為蝦皮賣家,要退款給買家,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6分許 1萬6,98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2萬元 18 被害人 盧素梅 110年12月22日18時7分以電話向被害人盧素梅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34、53分許 1萬6,100元、2,69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2萬元、 1萬6,000元 19 告訴人 楊雨霏 110年12月22日18時47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楊雨霏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4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15、16、17分許 不詳 2萬元、 1,900元、 1萬7,100元 20 告訴人 何明倫 110年12月22日17時以電話向告訴人何明倫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1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15、15分許 不詳 2萬元、 2萬元 21 告訴人 黃昱銓 110年12月18日17時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昱銓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28分許 3萬8,998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8時28、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 7,000元、 3萬9,000元 22 告訴人 洪伯丞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洪伯丞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40、45分許 1萬4,985元、9,121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9時3分許 不詳 2萬元 23 告訴人 林奕廷 110年12月18日17時5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林奕廷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9時3分 9,985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9時4分許 不詳 1萬元 24 告訴人 林玉萍 110年12月18日16時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林玉萍佯稱為思薇兒內衣專櫃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5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7時9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 6萬元 25 告訴人 盧慧菁 110年12月18日以電話向告訴人盧慧菁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6時57分許、同日17時5、16分許 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7,000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7時2、9、22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 3萬元、 6萬元、 1萬6,000元 26 告訴人 陳怡安 110年12月17日19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怡安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20時4、12分許 4萬9,985元、2萬123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23分許 不詳 10萬元 27 被害人 邱鵬雅 110年12月19日14時51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邱鵬雅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6時、16時12分許 1萬4,020元、3萬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6時9、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 1萬4,000元、 2萬元 28 告訴人 紀霆奕 110年12月19日14時46分以電話向告訴人紀霆奕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0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48、49、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9 告訴人 趙亭傑 110年12月19日14時2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趙亭傑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6分許 4萬3,103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55、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 3萬元、 3萬元 30 告訴人 鄭博元 110年12月18日14時4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鄭博元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3分許 9萬9,972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57、58、59分、16時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3,000元 31 被害人 魏凰羽 110年12月20日18時以電話向被害人魏凰羽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0時13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37分、同日2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9萬元、 3萬元 32 告訴人 黃婉瑜 110年12月20日20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黃婉瑜佯稱為一點商場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1時9分許 3萬345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37分、同日2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9萬元、 3萬元 33 告訴人 陳玟君 111年1月3日13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玟君母親佯稱為其表姊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3時6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9之帳戶 111年1月4日不詳時點 不詳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34 被害人 高義榮 111年1月3日19時4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高義榮佯稱為亞馬遜電商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1年1月3日20時49、51分許 4萬9,986元、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8之帳戶 111年1月3日21時20、21、23分許 淡水中興郵局 1萬元、 6萬元、 3萬元 35 告訴人 洪昭滿 111年1月4日以電話向告訴人洪昭滿佯稱為其孫子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1時17分許 9萬元 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 111年1月4日不詳時點 不詳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附表三(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乙○○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6時43分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TAST專櫃」客服人員,稱因設定錯誤,誤設為超級VIP,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7時40分許 4萬9,986元 江姿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姿盈郵局帳戶) 110年12月9日 17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9分許 1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7分許 4萬9,986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17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26分許 1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31分許 2萬9,983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41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9日 21時17分許 不詳 9,000元 2 告訴人 未○○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8日17時47分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白金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8時38分許 1萬9,985元 江姿盈郵局帳戶 110年12月9日 19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40分許 1萬123元 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同編號1提領10萬) 110年12月9日 21時17分許 9,000元(同編號1提領9000 ) 3 被害人 午○○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7時6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交易紀錄有問題,且會員制度有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8時22分許 2萬9,987元 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同編號1提領10萬) 110年12月9日 18時28分許 2萬9,985元 4 告訴人 辰○○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誤設為經銷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18分許 4萬9,987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曉蓉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0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21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1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 2萬元 5 告訴人 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24分許 2萬2,102元 范曉蓉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0日18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6 告訴人 辛○○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16分許 4萬9,987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品妡兆豐帳戶) 110年12月10日19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21分許 3萬6,100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許 6,000元 7 告訴人 子○○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誤將一般客戶設定成團體客戶,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 1萬6,100元 陳品妡兆豐帳戶 110年12月10日20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1萬6,000元 8 告訴人 申○○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婕洛妮絲」平台客服人員,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1時23分 2萬9,985 元 李明樺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樺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0日21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27分 3萬元 9 被害人 巳○○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係「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2時14分許 3萬元 李明樺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0日22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58分許 9萬9,989 元 黃偉峻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聯邦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1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10 告訴人 丙○○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3分許 4萬9,985 元 李育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0分許 1,000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6分許 4萬9,985 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20分許 1萬9,000元 11 告訴人 壬○○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IPSA」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55分許 2萬9,989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曉瑛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許 2萬元(包含提領1萬9,985元部分) 110年12月14日18時4分許 1萬9,985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5分許 9,000元 12 告訴人 己○○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29分許 9萬9,987元 陳曉瑛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1分許 9萬9,987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志南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3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4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57分許 2萬9,987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許 2萬元 13 告訴人 李宜宥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宜宥,佯稱係「一點」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李宜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8時16分許 1萬5,080元 王志南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同上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6分許 5,000元 14 告訴人 庚○○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09分許 1萬9,985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佩華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平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5 告訴人 甲○○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19時43分許 4萬9,989元 林佩華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0日19時59分許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228「土城清水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20日19時46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0分許 6萬元 16 被害人 癸○○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網路電商客服人員,稱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53分許 2萬9,985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58分許 9,000元 17 被害人 丁○○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丁○○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18分許 1萬8,123元 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4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6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7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6分許 4,03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8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0日23時5分許 1萬9,000元 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18 告訴人 丑○○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02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丑○○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VIP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31分許 1萬元 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與上述58000元同一筆)
附表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於112年7月21日、同年9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20、344、35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82、194、198頁 2 提領車手照片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46號卷(下稱偵字第1746號卷)第289至297頁 3 (附表一編號17)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11年02月23日花二信發字第1110153號函及所附之提領紀錄、提領紀錄表格函及附件 偵字第1746號卷第309至314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1746號卷第345至352頁 5 提領車手一覽表 偵字第1746號卷第359至363頁 6 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審金訴第7至9頁 7 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審金訴第169至171頁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33716號函及所附之涂小雯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陳惠玲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289至293頁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20920642號函及所附之邱涵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涂小雯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295至299頁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6月2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700458號及所附之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土城平和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截圖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1至302-2頁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6月30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41516號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3頁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7月3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42100號函及所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4592號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5至307頁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受損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告訴人 羅來褀 21萬7,12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2 告訴人 吳旻達 5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 被害人 李素琴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告訴人 李豐益 3萬1,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告訴人 劉冠妤 4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被害人 黃瀞瑩 4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被害人 廖偉傑 6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 被害人 黃子宸 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告訴人 張育郡 9萬4,14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0 告訴人 范莛威 7萬5,64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 告訴人 周芳彥 14萬9,94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2 告訴人 陳莉莉 2萬4,10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告訴人 張顥騰 9萬9,97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4 告訴人 鐘靖鈞 1萬2,34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5 被害人 陳祈佑 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6 告訴人 張心怡 9萬1,36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7 告訴人 范嘉容 1萬6,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8 被害人 盧素梅 1萬8,79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告訴人 楊雨霏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告訴人 何明倫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1 告訴人 黃昱銓 3萬8,99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2 告訴人 洪伯丞 2萬4106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3 告訴人 林奕廷 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4 告訴人 林玉萍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5 告訴人 盧慧菁 7萬697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6 告訴人 陳怡安 7萬010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7 被害人 邱鵬雅 4萬402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告訴人 紀霆奕 4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告訴人 趙亭傑 4萬3,103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告訴人 鄭博元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1 被害人 魏凰羽 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2 告訴人 黃婉瑜 3萬34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3 告訴人 陳玟君 10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4 被害人 高義榮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5 告訴人 洪昭滿 9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6 告訴人 乙○○ 16萬8,94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37 告訴人 未○○ 3萬0,10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8 被害人 午○○ 5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9 告訴人 辰○○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40 告訴人 戊○○ 2萬2,10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1 告訴人 辛○○ 8萬6,0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2 告訴人 子○○ 1萬6,10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3 告訴人 申○○ 5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4 被害人 巳○○ 1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5 告訴人 丙○○ 9萬9,97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46 告訴人 壬○○ 4萬9,974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7 告訴人 己○○ 22萬9,96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48 告訴人 李宜宥 1萬5,08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9 告訴人 庚○○ 1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0 告訴人 甲○○ 9萬9,97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51 被害人 癸○○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2 被害人 丁○○ 7萬1,113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3 告訴人 丑○○ 1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六:
領取日期 計算式 總計領取金額 (新臺幣) 該日可獲報酬 (新臺幣) 110年12月8日 10萬元+2萬元+1萬元+2萬+1萬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35萬1,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9日 8萬7,000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元+10萬元+9,000元+2萬元 37萬5,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0日 3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1萬6,000元+6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47萬2,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4日 2萬元+2萬元+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36萬9,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7日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5,000元+4萬5,000元+3萬1,000元+4萬9,0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 45萬元 5,000元 110年12月18日 7,000元+3萬9,000元+2萬元+1萬元+6萬元+3萬元+6萬元+1萬6,000元 24萬2,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9日 1萬4,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3,000元 25萬7,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20日 9萬元+3萬元+9萬元+3萬元+2萬元+6萬元+6萬元+2萬元+9,000元+5萬8,000元 46萬7,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22日 6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1萬2,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2萬元+1,900元+1萬7,100元+2萬元+2萬元 47萬7,000元 5,000元 111年1月3日 1萬元+6萬元+3萬元 10萬元 5,000元 111年1月4日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8萬9,000元 5,000元

==========強制換頁==========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
111年度偵字第20653號
111年度偵字第21247號
111年度偵字第247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11號
111年度偵字第38915號
被 告 寅○○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1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寅○○(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1155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負責依「加藤鷹」之指示領取被害人之提款卡,並提領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每次提領款項後,若提領之款項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之報酬,若提領之款項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之報酬。
寅○○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向張廷葳領取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卡,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寅○○依暱稱「加藤鷹」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在領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黃羽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知悉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新莊、樹林、永和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領取報酬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羅來祺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羅來祺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旻達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吳旻達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4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素琴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李素琴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豐益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李豐益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6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瀞瑩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黃瀞瑩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7 ⑴證人即被害人廖偉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廖偉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妤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劉冠妤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9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子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黃子宸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育郡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張育郡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范莛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范莛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芳彥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周芳彥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莉莉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陳莉莉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顥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張顥騰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鐘靖鈞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鐘靖鈞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祈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陳祈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心怡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張心怡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告訴人范嘉容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范嘉容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被害人盧素梅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盧素梅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0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雨霏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楊雨霏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何明倫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何明倫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2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昱銓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黃昱銓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3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伯丞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洪伯丞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奕廷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林奕廷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5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玉萍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林玉萍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6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慧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國泰世華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盧慧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7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中華郵政存摺影本、永豐銀行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陳怡安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陳怡安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8 ⑴證人即被害人邱鵬雅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新光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邱鵬雅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邱鵬雅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9 ⑴證人即告訴人紀霆奕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各1份 證明紀霆奕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0 ⑴證人即告訴人趙亭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趙亭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1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博元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鄭博元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2 ⑴證人即被害人魏凰羽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魏凰羽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3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婉瑜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各1份 證明黃婉瑜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4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玫君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陳玫君郵局存摺各1份 證明陳玫君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5 ⑴證人即被害人高義榮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高義榮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6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昭滿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證明洪昭滿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7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共3份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⑷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6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以明細表各1份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7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2份 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11年3月9日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11年1月28日函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帳各1份 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38 ⑴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⑵11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各1份 ⑶111年度偵字第21247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各1份 ⑷111年度偵字第24765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人頭帳戶查詢資料各1份 ⑸111年度偵字第25611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各1份 ⑹111年度偵字第38915號卷內扣押物照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Telegram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提領一覽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各1份 證明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先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先例及32年上字第190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依暱稱「加藤鷹」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付與黃羽頡,而擔任俗稱取款「車手」工作,雖未全程參與、分擔詐騙行為,然仍係依詐欺集團分工,在其他成員詐騙被害人後,迅速提領贓款並交付贓款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應共同負責,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暱稱「加藤鷹」、張廷葳、黃羽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再交回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侵害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7+ 1支,為聯繫犯罪工具,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因帳戶所有人可自行申請新卡,無沒收實益,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少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語嫣) 1張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戴佳萱) 1張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思廷) 1張 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義耀) 1張 7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劉美英) 1張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涵琳) 1張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0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1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惠玲) 1張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心潔) 1張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欣慧) 1張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俐姍) 1張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沈云涵) 1張 1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姵溱) 1張 17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張瑛芳) 1張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峻仰) 1張 19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祥豪) 1張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寅○○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羅來祺 (提告) 110年12月7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羅賴其佯稱為誠品行員,因誠品公司誤設其為VIP會員,需由第三方銀行解約,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9日18時50分 至統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於110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平門市」,共計提領10萬元 110年12月8日、9日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共28萬7,126元 2 吳旻達 (提告) 110年12月10日16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吳旻達佯稱為中國信託信用卡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10日16時5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0日17時50分 3萬10元 3 李素琴 (未提告) 110年12月7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李素琴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8分 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①於110年12月8日1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5元 ②於110年12月8 日20時4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0號 「全家超商中 和安樂門市」,共計提領1,005元 4 李豐益 (提告) 110年12月8日17時4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李豐益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4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1,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同上 5 黃瀞瑩 (未提告) 110年12月8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黃瀞瑩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網路購物刷卡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4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8日18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0元 6 廖偉傑 (未提告) 110年12月8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廖偉傑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貨運業者疏失設定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6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同上 7 劉冠妤 (提告) 110年12月8日16時21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劉冠妤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①於110年12月8日1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5元 ②於110年12月8 日20時4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0號 「全家超商中 和安樂門市」,共計提領1,005元 8 黃子宸 (未提告) 110年12月17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黃子宸佯稱為影城業者專員,因會計作帳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8分 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12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共計提領12萬元 9 張育郡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6時17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育郡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5萬2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9,045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138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46分至18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共計提領15萬元 10 范莛威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7時14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范莛威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42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5,678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4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69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 周芳彥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6時34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周芳彥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8時36分至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共計提領10萬元 110年12月17日18時28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7元 110年12月17日18時36分 至花蓮縣○○市○○○街000號「第一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9,985元 12 陳莉莉 (提告) 110年12月22日8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莉莉佯稱為東森購物人員,因內部系統異常,會補寄禮券補償,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52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4,101元 附表一編號8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2時7分至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共計提領12萬4,000元 13 張顥騰 (提告)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顥騰佯稱為和雲行動客服,因系統錯誤多扣10張票卷,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2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1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同日21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同日22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光門市」,共計提領11萬1,030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2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14 鐘靖鈞 (提告) 110年12月22日21時58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鐘靖鈞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2時25分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2,34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同上 15 陳祈佑 (未提告) 110年12月22日19時52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祈佑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 至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央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至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共計提領7萬1,000元 16 張心怡 (提告) 110年12月22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心怡佯稱為兆品酒店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123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22日20時57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1,010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1,249元 17 范嘉容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9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范嘉容佯稱為蝦皮賣家,要退款給買家,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6,98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共計提領3萬6,010元 18 盧素梅 (未提告) 110年12月22日18時7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盧素梅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34分 使用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6,100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22日20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699元 19 楊雨霏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8時47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楊雨霏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4分 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發內厝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20 何明倫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7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何明倫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1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5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21 黃昱銓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昱銓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28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8,998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7時44分、18時28分、18時35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共計提領7萬6,000元 22 洪伯丞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洪伯丞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40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9,106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同上 1萬,5000元 23 林奕廷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5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林奕廷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55分 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土城延豐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同上 24 林玉萍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6時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林玉萍佯稱為思薇兒內衣專櫃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 至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7時2分至23分許、同日20時18分,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共計提領11萬5,000元 25 盧慧菁 (提告) 110年12月18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盧慧菁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8日17時15分 操作自動櫃員機無褶存款 3萬元 110年12月18日17時17分 操作自動櫃員機無褶存款 1萬7,000元 26 陳怡安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9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怡安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20時4分 至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桃園站前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4萬9,985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8日20時12分 至桃園火車站前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123元 27 邱鵬雅 (未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51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邱鵬雅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6時1分 至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斗六莊敬店」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4,020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9日15時48分至50分、110年12月19日16時9分至1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共計提領8萬4,000元 110年12月19日16時13分 至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成苑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 3萬元 28 紀霆奕 (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46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紀霆奕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0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同上 29 趙亭傑 (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2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趙亭傑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3,103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9日15時55分至16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共計提領14萬3,000元 30 鄭博元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4時4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鄭博元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9萬9,972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同上 31 魏凰羽 (未提告) 110年12月20日18時 以電話向被害人魏凰羽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0時13分 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0日21時5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提領3萬元 32 黃婉瑜 (提告) 110年12月20日20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黃婉瑜佯稱為一點商場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1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345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同上 33 陳玟君 (提告) 111年1月3日13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玟君母親佯稱為其表姊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3時6分 臨櫃無褶存款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20之帳戶 未及提領 34 高義榮 (未提告) 111年1月3日19時42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高義榮佯稱為亞馬遜電商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1年1月4日20時4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8之帳戶 由詐欺集團其他車手陳威儒(另案偵辦中)於111年1月3日21時20分至23分,至淡水中興郵局,共提領10萬元 111年1月4日20時51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35 洪昭滿 (提告) 111年1月4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洪昭滿佯稱為其孫子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1時17分 至高雄市○○區○○路0號「兆豐銀行仁武分行」臨櫃匯款 9萬元 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 未及提領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3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5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6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8 iPhone 7+ (IMEI: 000 00000000 0000、SIM卡號:000000000000000、門 0000000000) 1支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547號
被 告 寅○○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1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認與本署前提起公訴之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第20653號、第21247號、第24765號、第25611號、第38915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認宜追加起訴(法院尚未分案),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寅○○(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1155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負責依「加藤鷹」之指示領取被害人之提款卡,並提領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每次提領款項後,若提領之款項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之報酬,若提領之款項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之報酬。
寅○○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向張廷葳領取附表所示之金融卡,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寅○○依暱稱「加藤鷹」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在領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黃羽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知悉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被告寅○○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自白 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贓款時之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被告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領取報酬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乙○○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未○○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未○○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4 ⑴證人即被害人午○○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午○○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辰○○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戊○○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辛○○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子○○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申○○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申○○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被害人巳○○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巳○○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丙○○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壬○○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己○○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宜宥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李宜宥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庚○○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甲○○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被害人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癸○○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被害人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建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0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等11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左列人頭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暱稱「加藤鷹」、張廷葳、黃羽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再交回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侵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件犯罪事實,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第20653號、第21247號、第24765號、第25611號、第38915號案件起訴送審中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就相牽連之案件,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為符訴訟經濟之目的,認本件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爰予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少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6時43分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TAST專櫃」客服人員,稱因設定錯誤,誤設為超級VIP,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7時40分 5萬1元 江姿盈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9日17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8分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9分 1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7分 5萬1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7分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8分 9,00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17分 2萬9,985 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6分 1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3分 2萬9,983 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1分 9,000元
2 未○○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8日17時47分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白金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9日18時38分 1萬 9,985元 江姿盈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 9日19時2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 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 9日18時40分 1萬123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3 午○○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7時6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交易紀錄有問題,且會員制度有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8時22 分 3萬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 9日18時28分 3萬元
4 辰○○ (提告)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誤設為經銷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0日18時18分 4萬9,987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 10日18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3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0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21分 4萬9,985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1分 2萬元 110年12月18日18時42分 2萬元 5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24分 2萬2,102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8日18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6 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16分 4萬9,987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10日19時3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21分 3萬6,100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 6,000 元 7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誤將一般客戶設定成團體客戶,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 1萬6,100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110年1210日20時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1萬6,000元
8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婕洛妮絲」平台客服人員,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1時23分 2萬9,985 元 李明樺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0日21時39分 新北市○○區 ○○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28分 3萬元 9 巳○○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係「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0日22時14分 3萬元 李明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0日22時27分 新北市○○區 ○○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58分 9萬9,989 元 黃偉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 新北市○○區 ○○路0號「聯邦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1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 2萬元
10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4日17時3分 4萬9,985 元 李育靜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0日17時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0分 1,000 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6分 4萬9,985 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20分 1萬9,000元 11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IPSA」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4日17時55分 2萬9,989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5分 9,000元
12 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31分 9萬9,987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7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5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6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7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8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29分 9萬9,987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7時4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4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5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6分 2萬元 110年12月 14日17時57分 2萬9,987 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 2萬元
13 李宜宥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宜宥,佯稱係「一點」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李宜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8時16分 1萬5,050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6分 5,000 元 14 庚○○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10分 1萬9,985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平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5 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19時43分 4萬9,989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19時59分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228「土城清水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20日19時46分 4萬9,989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0分 6萬元 16 癸○○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網路電商客服人員,稱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53分 3萬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0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58分 9,000元
17 丁○○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丁○○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18分 1萬8,123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6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8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9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6分 4,03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8分 5,000 元 110年12月20日23時3分 1萬9,000元 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18 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02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丑○○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VIP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32分 1萬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42、20653、21247、24765、25611、27547、389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寅○○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3所示之刑。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寅○○所犯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2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92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
(一)寅○○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透過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介紹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下逕稱「加藤鷹」)、張廷葳、林傳偉
、黃羽頡等成年人(按無證據顯示有未成年人)所組成之
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擔任「車手」
,負責依「加藤鷹」指示,向張廷葳領取提款卡並提領帳
戶內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當日提領款項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報酬,若提領款項總額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報酬,所領取之報酬每日結算。
寅○○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先向張廷葳領取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三「匯入人頭帳戶」所示帳
戶之金融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附表
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
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人
頭帳戶」後,再由寅○○依「加藤鷹」的指示,與林傳偉合作,而分別於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領得款項交付與黃羽頡,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新莊、樹林、永和、土城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證據,除附表四所示證據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及附件二即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
修正前後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是修正
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二)法條構成要件的說明: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
為人如有上開行為,即該當於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是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先予敘明。本案被告擔任車手,將領得款項轉交與
黃羽頡,該手法即是透過層轉方式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遭到隱匿,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
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
仍執意為之,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三)罪名及罪數關係:
1、本案被告擔任車手的行為,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促成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
行,足徵被告是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取財犯罪
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詐欺犯罪之結果,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
罪結果共同負責。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略以:我
是透過張廷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照「加藤鷹」指示,
有時與林傳偉共同合作領款,領得款項交付與黃羽頡等語
(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164至165頁、第344至345頁),足認本件包含被告至少有張廷葳、「加藤鷹」、林傳
偉等3人以上共犯本案,且被告主觀上亦知悉此事,是核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張廷葳、「加藤鷹」、林傳偉及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就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別提領款項的犯行,均是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就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犯行,分別侵害該等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共計5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
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
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
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
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
,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
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
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
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
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洗錢行為的事實均坦承在卷,已如前述,本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罪處斷,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
其刑,然而依照上述判決的旨趣,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1、犯罪動機:
現今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被告於本
案擔任車手工作,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
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並且協助詐欺集團製造金
流斷點,以企圖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應嚴予非難。
2、犯罪情節及手段:
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工作,雖屬於詐欺集團中較為
邊緣的角色,然提領時間自110年12月8日至111年1月4日,期間提領次數多達上百次,犯罪情節及手段均非屬輕微

3、犯罪所生的損害:
被告上開行為,分別造成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
有如附表五所示「受損金額」的損失,所造成損害嚴重。
4、犯後態度:
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坦承所犯(見本院金訴字
第566號卷第320、344、35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82、194、198頁),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可以認定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然仍需一併考
量被告未與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
取得其等原諒之情事而為整體犯後態度的評價。
5、其他:
最後衡酌被告自承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汽車美
容工作,離婚,需扶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母親之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90頁)及基於不過度評價的考量,無庸一併宣告一般洗錢罪之輕罪「併科罰金
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3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
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2、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3之數罪所處之刑,雖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然本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仍可上訴,
且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另涉其他加重詐欺、
洗錢等犯行,分別經其他法院審理中,將來仍有與被告所
犯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尤以被告所犯「本案」
及「另案」之罪,是否是因加入同一犯罪集團後,於接近
時間所為犯行,侵害罪質、法益種類是否相同、手段是否
相同(相近),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
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之情狀,並應綜合考量被告自陳所犯數
罪之動機,被告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刑罰經濟及恤刑
之目的、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
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方能正確定刑。凡前諸情,宜等待
被告所犯數罪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而綜合審酌為宜,以免因以不同案件分別起訴,分別定應
執行刑,導致不必要之重複審判及過度評價、量刑過苛。
是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略以:我擔任車手領取報酬的計算方式就是當日領取金額100萬元以下,可以獲得5,000元,100萬元以上,可以獲得1萬元,報酬每天結清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168頁),足認被告因本案擔任車手獲有犯罪所得共計5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11=5萬5,000元),另按各日領取報酬之計算式如附表六所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五、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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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語嫣) 1張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戴佳萱) 1張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思廷) 1張 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鄭義耀) 1張 7 兆豐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劉美英) 1張 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涵琳) 1張 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0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1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陳惠玲) 1張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心潔) 1張 13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欣慧) 1張 14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俐姍) 1張 15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沈云涵) 1張 1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佩溱) 1張 17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張琪芳) 1張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峻仰) 1張 19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祥豪) 1張
附表二(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羅來褀 110年12月7日以電話向告訴人羅來祺佯稱為誠品行員,因誠品公司誤設其為VIP會員,需由第三方銀行解約,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20時26分許 9萬9,989元 附表一编 號1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平門市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6分、28分、30分許 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7,16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5分許 不詳 8萬7,00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9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9日19時26分許、26分許 不詳 2萬元、 1萬元 2 告訴人 吳旻達 110年12月10日16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吳旻達佯稱為中國信託信用卡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10日16時56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编 號1之帳戶 110年12月10日2時4分許 不詳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50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時5分許、5分許 不詳 2萬元、 1萬元 3 被害人 李素琴 110年12月7日以電話向被害人李素琴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 時58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9時8分、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1萬元 4 告訴人 李豐益 110年12月8日17時4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李豐益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45分許 3萬1,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48、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1萬1,000元 5 告訴人 劉冠妤 110年12月8日16時21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劉冠妤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5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41、41、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6 被害人 黃瀞瑩 110年12月8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黃瀞瑩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網路購物刷卡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4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8時58、59、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 被害人 廖偉傑 110年12月8日以電話向被害人廖偉傑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貨運業者疏失設定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1、53分許 4萬9,987元、2萬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110年12月8日19時0、0、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 被害人 黃子宸 110年12月17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黃子宸佯稱為影城業者專員,因會計作帳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 月17日17時10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12、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元、 2萬元 9 告訴人 張育郡 110年12月17日16時17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張育郡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箪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32月17日17時6分、9分許 4萬9,987元、1萬9,030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13、14、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0年12月17日17時56分許 2萬5,123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2萬5,000元 10 告訴人 范莛威 110年12月17日17時14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范莛威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42分、46分許 4萬5,678元、2萬9,969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7時46、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4萬5,000元、 3萬1,000元 11 告訴人 周芳彥 110年12月17日16時34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周芳彥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 時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 時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4萬9,000元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18時21、35分許 4萬9,985元、2萬9,987元、1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18時36、38、39、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12 告訴人 陳莉莉 110年12月22日8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莉莉佯稱為東森購物人員,因內部系統異常,會補寄禮券補償,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52分許 2萬4,101元 附表一編號8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2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6萬元 13 告訴人 張顥騰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以電話向告訴人張顥騰佯稱為和雲行動客服,因系統錯誤多扣10張票卷,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23分、25分許 4萬9,986元、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1時28、29、36、36、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4 告訴人 鐘靖鈞 110年12月22日21時58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鐘靖鈞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2時25分許 1萬2,34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光門市 1萬2,000元 15 被害人 陳祈佑 110年12月22日19時5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祈佑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0分許 1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28分許 不詳 5萬元 16 告訴人 張心怡 110年12月22日以電話向告訴人張心怡佯稱為兆品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9分許 4萬9,123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28分許 不詳 5萬元 110年12月22日20時57分、21時6分許 2萬1,010元、2萬1,234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2、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5萬元、 2萬1,000元 17 告訴人 范嘉容 110年12月22日19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范嘉容佯稱為蝦皮賣家,要退款給買家,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6分許 1萬6,98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2萬元 18 被害人 盧素梅 110年12月22日18時7分以電話向被害人盧素梅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34、53分許 1萬6,100元、2,69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 2萬元、 1萬6,000元 19 告訴人 楊雨霏 110年12月22日18時47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楊雨霏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4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15、16、17分許 不詳 2萬元、 1,900元、 1萬7,100元 20 告訴人 何明倫 110年12月22日17時以電話向告訴人何明倫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1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0時15、15分許 不詳 2萬元、 2萬元 21 告訴人 黃昱銓 110年12月18日17時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昱銓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28分許 3萬8,998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8時28、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 7,000元、 3萬9,000元 22 告訴人 洪伯丞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洪伯丞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40、45分許 1萬4,985元、9,121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9時3分許 不詳 2萬元 23 告訴人 林奕廷 110年12月18日17時5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林奕廷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9時3分 9,985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9時4分許 不詳 1萬元 24 告訴人 林玉萍 110年12月18日16時3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林玉萍佯稱為思薇兒內衣專櫃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5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7時9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 6萬元 25 告訴人 盧慧菁 110年12月18日以電話向告訴人盧慧菁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6時57分許、同日17時5、16分許 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7,000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8日17時2、9、22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 3萬元、 6萬元、 1萬6,000元 26 告訴人 陳怡安 110年12月17日19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怡安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20時4、12分許 4萬9,985元、2萬123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23分許 不詳 10萬元 27 被害人 邱鵬雅 110年12月19日14時51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邱鵬雅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6時、16時12分許 1萬4,020元、3萬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6時9、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 1萬4,000元、 2萬元 28 告訴人 紀霆奕 110年12月19日14時46分以電話向告訴人紀霆奕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0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48、49、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9 告訴人 趙亭傑 110年12月19日14時2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趙亭傑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6分許 4萬3,103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55、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 3萬元、 3萬元 30 告訴人 鄭博元 110年12月18日14時4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鄭博元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3分許 9萬9,972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110年12月19日15時57、58、59分、16時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3,000元 31 被害人 魏凰羽 110年12月20日18時以電話向被害人魏凰羽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0時13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37分、同日2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9萬元、 3萬元 32 告訴人 黃婉瑜 110年12月20日20時30分以電話向告訴人黃婉瑜佯稱為一點商場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1時9分許 3萬345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37分、同日2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9萬元、 3萬元 33 告訴人 陳玟君 111年1月3日13時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玟君母親佯稱為其表姊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3時6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9之帳戶 111年1月4日不詳時點 不詳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34 被害人 高義榮 111年1月3日19時42分以電話向被害人高義榮佯稱為亞馬遜電商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1年1月3日20時49、51分許 4萬9,986元、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8之帳戶 111年1月3日21時20、21、23分許 淡水中興郵局 1萬元、 6萬元、 3萬元 35 告訴人 洪昭滿 111年1月4日以電話向告訴人洪昭滿佯稱為其孫子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1時17分許 9萬元 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 111年1月4日不詳時點 不詳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附表三(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乙○○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6時43分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TAST專櫃」客服人員,稱因設定錯誤,誤設為超級VIP,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7時40分許 4萬9,986元 江姿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姿盈郵局帳戶) 110年12月9日 17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9分許 1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47分許 4萬9,986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7時5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17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26分許 1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31分許 2萬9,983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41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9日 21時17分許 不詳 9,000元 2 告訴人 未○○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8日17時47分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白金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8時38分許 1萬9,985元 江姿盈郵局帳戶 110年12月9日 19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 18時40分許 1萬123元 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同編號1提領10萬) 110年12月9日 21時17分許 9,000元(同編號1提領9000 ) 3 被害人 午○○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7時6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交易紀錄有問題,且會員制度有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 18時22分許 2萬9,987元 江姿盈中信帳戶 110年12月9日 18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同編號1提領10萬) 110年12月9日 18時28分許 2萬9,985元 4 告訴人 辰○○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誤設為經銷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18分許 4萬9,987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曉蓉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0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21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1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 2萬元 5 告訴人 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24分許 2萬2,102元 范曉蓉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0日18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6 告訴人 辛○○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16分許 4萬9,987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品妡兆豐帳戶) 110年12月10日19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21分許 3萬6,100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許 6,000元 7 告訴人 子○○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誤將一般客戶設定成團體客戶,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 1萬6,100元 陳品妡兆豐帳戶 110年12月10日20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1萬6,000元 8 告訴人 申○○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婕洛妮絲」平台客服人員,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1時23分 2萬9,985 元 李明樺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樺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0日21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27分 3萬元 9 被害人 巳○○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係「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2時14分許 3萬元 李明樺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0日22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58分許 9萬9,989 元 黃偉峻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聯邦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1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10 告訴人 丙○○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3分許 4萬9,985 元 李育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0分許 1,000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6分許 4萬9,985 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20分許 1萬9,000元 11 告訴人 壬○○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IPSA」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55分許 2萬9,989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曉瑛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許 2萬元(包含提領1萬9,985元部分) 110年12月14日18時4分許 1萬9,985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5分許 9,000元 12 告訴人 己○○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29分許 9萬9,987元 陳曉瑛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1分許 9萬9,987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志南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7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3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4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57分許 2萬9,987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許 2萬元 13 告訴人 李宜宥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宜宥,佯稱係「一點」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李宜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8時16分許 1萬5,080元 王志南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同上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6分許 5,000元 14 告訴人 庚○○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09分許 1萬9,985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佩華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平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5 告訴人 甲○○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19時43分許 4萬9,989元 林佩華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0日19時59分許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228「土城清水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20日19時46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0分許 6萬元 16 被害人 癸○○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網路電商客服人員,稱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53分許 2萬9,985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58分許 9,000元 17 被害人 丁○○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丁○○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18分許 1萬8,123元 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4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6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7分許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6分許 4,03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8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0日23時5分許 1萬9,000元 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18 告訴人 丑○○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02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丑○○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VIP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31分許 1萬元 黃佩珊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與上述58000元同一筆)
附表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於112年7月21日、同年9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20、344、350頁、本院金訴字第568號卷第182、194、198頁 2 提領車手照片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46號卷(下稱偵字第1746號卷)第289至297頁 3 (附表一編號17)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11年02月23日花二信發字第1110153號函及所附之提領紀錄、提領紀錄表格函及附件 偵字第1746號卷第309至314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1746號卷第345至352頁 5 提領車手一覽表 偵字第1746號卷第359至363頁 6 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審金訴第7至9頁 7 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審金訴第169至171頁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33716號函及所附之涂小雯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陳惠玲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289至293頁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20920642號函及所附之邱涵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涂小雯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295至299頁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6月2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700458號及所附之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土城平和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截圖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1至302-2頁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6月30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41516號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3頁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7月3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42100號函及所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4592號函 本院金訴字第566號卷第305至307頁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受損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告訴人 羅來褀 21萬7,12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2 告訴人 吳旻達 5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 被害人 李素琴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告訴人 李豐益 3萬1,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告訴人 劉冠妤 4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被害人 黃瀞瑩 4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被害人 廖偉傑 6萬9,9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 被害人 黃子宸 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告訴人 張育郡 9萬4,14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0 告訴人 范莛威 7萬5,64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 告訴人 周芳彥 14萬9,94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2 告訴人 陳莉莉 2萬4,10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告訴人 張顥騰 9萬9,97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4 告訴人 鐘靖鈞 1萬2,34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5 被害人 陳祈佑 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6 告訴人 張心怡 9萬1,36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7 告訴人 范嘉容 1萬6,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8 被害人 盧素梅 1萬8,79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告訴人 楊雨霏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告訴人 何明倫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1 告訴人 黃昱銓 3萬8,99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2 告訴人 洪伯丞 2萬4106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3 告訴人 林奕廷 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4 告訴人 林玉萍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5 告訴人 盧慧菁 7萬697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6 告訴人 陳怡安 7萬010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7 被害人 邱鵬雅 4萬402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告訴人 紀霆奕 4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告訴人 趙亭傑 4萬3,103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告訴人 鄭博元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1 被害人 魏凰羽 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2 告訴人 黃婉瑜 3萬34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3 告訴人 陳玟君 10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4 被害人 高義榮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5 告訴人 洪昭滿 9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6 告訴人 乙○○ 16萬8,94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37 告訴人 未○○ 3萬0,10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8 被害人 午○○ 5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9 告訴人 辰○○ 9萬9,97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40 告訴人 戊○○ 2萬2,102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1 告訴人 辛○○ 8萬6,087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2 告訴人 子○○ 1萬6,10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3 告訴人 申○○ 5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4 被害人 巳○○ 12萬9,989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45 告訴人 丙○○ 9萬9,97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46 告訴人 壬○○ 4萬9,974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7 告訴人 己○○ 22萬9,961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48 告訴人 李宜宥 1萬5,080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9 告訴人 庚○○ 1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0 告訴人 甲○○ 9萬9,978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51 被害人 癸○○ 2萬9,985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2 被害人 丁○○ 7萬1,113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3 告訴人 丑○○ 1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六:
領取日期 計算式 總計領取金額 (新臺幣) 該日可獲報酬 (新臺幣) 110年12月8日 10萬元+2萬元+1萬元+2萬+1萬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35萬1,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9日 8萬7,000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元+10萬元+9,000元+2萬元 37萬5,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0日 3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1萬6,000元+6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47萬2,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4日 2萬元+2萬元+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36萬9,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7日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5,000元+4萬5,000元+3萬1,000元+4萬9,0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 45萬元 5,000元 110年12月18日 7,000元+3萬9,000元+2萬元+1萬元+6萬元+3萬元+6萬元+1萬6,000元 24萬2,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19日 1萬4,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3,000元 25萬7,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20日 9萬元+3萬元+9萬元+3萬元+2萬元+6萬元+6萬元+2萬元+9,000元+5萬8,000元 46萬7,000元 5,000元 110年12月22日 6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1萬2,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1,000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2萬元+1,900元+1萬7,100元+2萬元+2萬元 47萬7,000元 5,000元 111年1月3日 1萬元+6萬元+3萬元 10萬元 5,000元 111年1月4日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8萬9,000元 5,000元

==========強制換頁==========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
111年度偵字第20653號
111年度偵字第21247號
111年度偵字第247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11號
111年度偵字第38915號
被 告 寅○○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1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寅○○(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1155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負責依「加藤鷹」之指示領取被害人之提款卡,並提領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每次提領款項後,若提領之款項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之報酬,若提領之款項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之報酬。
寅○○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向張廷葳領取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卡,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寅○○依暱稱「加藤鷹」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在領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黃羽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知悉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新莊、樹林、永和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領取報酬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羅來祺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羅來祺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旻達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吳旻達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4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素琴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李素琴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豐益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李豐益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6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瀞瑩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黃瀞瑩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7 ⑴證人即被害人廖偉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廖偉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妤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劉冠妤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9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子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黃子宸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育郡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張育郡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范莛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范莛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芳彥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周芳彥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莉莉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陳莉莉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顥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張顥騰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鐘靖鈞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鐘靖鈞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祈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陳祈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心怡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張心怡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告訴人范嘉容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范嘉容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被害人盧素梅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盧素梅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0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雨霏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楊雨霏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何明倫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何明倫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2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昱銓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黃昱銓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3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伯丞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洪伯丞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奕廷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林奕廷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5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玉萍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林玉萍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6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慧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國泰世華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盧慧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7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中華郵政存摺影本、永豐銀行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陳怡安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陳怡安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8 ⑴證人即被害人邱鵬雅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新光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邱鵬雅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邱鵬雅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9 ⑴證人即告訴人紀霆奕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各1份 證明紀霆奕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0 ⑴證人即告訴人趙亭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趙亭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1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博元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鄭博元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2 ⑴證人即被害人魏凰羽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魏凰羽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3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婉瑜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證明各1份 證明黃婉瑜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4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玫君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陳玫君郵局存摺各1份 證明陳玫君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5 ⑴證人即被害人高義榮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詐騙電話紀錄各1份 證明高義榮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6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昭滿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證明洪昭滿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7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共3份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⑷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6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以明細表各1份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7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2份 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11年3月9日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暨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11年1月28日函函暨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帳各1份 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38 ⑴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⑵11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各1份 ⑶111年度偵字第21247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各1份 ⑷111年度偵字第24765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人頭帳戶查詢資料各1份 ⑸111年度偵字第25611號卷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提領一覽表各1份 ⑹111年度偵字第38915號卷內扣押物照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Telegram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提領一覽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各1份 證明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先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先例及32年上字第190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依暱稱「加藤鷹」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付與黃羽頡,而擔任俗稱取款「車手」工作,雖未全程參與、分擔詐騙行為,然仍係依詐欺集團分工,在其他成員詐騙被害人後,迅速提領贓款並交付贓款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應共同負責,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暱稱「加藤鷹」、張廷葳、黃羽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再交回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侵害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7+ 1支,為聯繫犯罪工具,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因帳戶所有人可自行申請新卡,無沒收實益,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少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子婷) 1張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語嫣) 1張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戴佳萱) 1張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思廷) 1張 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義耀) 1張 7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劉美英) 1張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涵琳) 1張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0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涂小雯) 1張 11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惠玲) 1張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心潔) 1張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欣慧) 1張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俐姍) 1張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沈云涵) 1張 1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姵溱) 1張 17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張瑛芳) 1張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峻仰) 1張 19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祥豪) 1張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寅○○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羅來祺 (提告) 110年12月7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羅賴其佯稱為誠品行員,因誠品公司誤設其為VIP會員,需由第三方銀行解約,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9日18時50分 至統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於110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平門市」,共計提領10萬元 110年12月8日、9日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共28萬7,126元 2 吳旻達 (提告) 110年12月10日16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吳旻達佯稱為中國信託信用卡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10日16時5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0日17時50分 3萬10元 3 李素琴 (未提告) 110年12月7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李素琴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8分 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①於110年12月8日1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5元 ②於110年12月8 日20時4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0號 「全家超商中 和安樂門市」,共計提領1,005元 4 李豐益 (提告) 110年12月8日17時4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李豐益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4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1,985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同上 5 黃瀞瑩 (未提告) 110年12月8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黃瀞瑩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網路購物刷卡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4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8日18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0元 6 廖偉傑 (未提告) 110年12月8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廖偉傑佯稱為資生堂網路賣場服務人員,因貨運業者疏失設定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6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 同上 7 劉冠妤 (提告) 110年12月8日16時21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劉冠妤佯稱為東森購物專員,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要求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2月8日18時3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 ①於110年12月8日1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一銀行雙和分行」,共計提領14萬9,045元 ②於110年12月8 日20時4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0號 「全家超商中 和安樂門市」,共計提領1,005元 8 黃子宸 (未提告) 110年12月17日 以電話向被害人黃子宸佯稱為影城業者專員,因會計作帳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8分 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12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共計提領12萬元 9 張育郡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6時17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育郡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5萬2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9,045元 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138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46分至18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共計提領15萬元 10 范莛威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7時14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范莛威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42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5,678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4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69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11 周芳彥 (提告) 110年12月17日16時34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周芳彥佯稱為新光影城網路賣場專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7日17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7日17時5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7日18時36分至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共計提領10萬元 110年12月17日18時28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7元 110年12月17日18時36分 至花蓮縣○○市○○○街000號「第一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9,985元 12 陳莉莉 (提告) 110年12月22日8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莉莉佯稱為東森購物人員,因內部系統異常,會補寄禮券補償,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52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4,101元 附表一編號8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2時7分至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共計提領12萬4,000元 13 張顥騰 (提告)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顥騰佯稱為和雲行動客服,因系統錯誤多扣10張票卷,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12月22日21時2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1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同日21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同日22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光門市」,共計提領11萬1,030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2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14 鐘靖鈞 (提告) 110年12月22日21時58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鐘靖鈞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2時25分 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2,345元 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 同上 15 陳祈佑 (未提告) 110年12月22日19時52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祈佑佯稱為新光影城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 至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央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110年12月22日21時2分至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共計提領7萬1,000元 16 張心怡 (提告) 110年12月22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張心怡佯稱為兆品酒店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123元 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22日20時57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1,010元 110年12月22日21時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1,249元 17 范嘉容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9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范嘉容佯稱為蝦皮賣家,要退款給買家,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25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6,989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20時5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共計提領3萬6,010元 18 盧素梅 (未提告) 110年12月22日18時7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盧素梅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34分 使用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6,100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22日20時5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699元 19 楊雨霏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8時47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楊雨霏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4分 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發內厝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20 何明倫 (提告) 110年12月22日17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何明倫佯稱為王品集團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2日20時1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5 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 同上 21 黃昱銓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昱銓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28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8,998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7時44分、18時28分、18時35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共計提領7萬6,000元 22 洪伯丞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洪伯丞佯稱為誠品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40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9,106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同上 1萬,5000元 23 林奕廷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7時5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林奕廷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8時55分 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土城延豐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萬元 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 同上 24 林玉萍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6時3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林玉萍佯稱為思薇兒內衣專櫃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55分 至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8日17時2分至23分許、同日20時18分,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嶸門市」、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樹林郵局」,共計提領11萬5,000元 25 盧慧菁 (提告) 110年12月18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盧慧菁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17時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8日17時15分 操作自動櫃員機無褶存款 3萬元 110年12月18日17時17分 操作自動櫃員機無褶存款 1萬7,000元 26 陳怡安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9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怡安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8日20時4分 至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桃園站前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4萬9,985 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 同上 110年12月18日20時12分 至桃園火車站前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123元 27 邱鵬雅 (未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51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邱鵬雅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6時1分 至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斗六莊敬店」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4,020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9日15時48分至50分、110年12月19日16時9分至1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共計提領8萬4,000元 110年12月19日16時13分 至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成苑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 3萬元 28 紀霆奕 (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46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紀霆奕佯稱為潮流男裝Taiji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0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 同上 29 趙亭傑 (提告) 110年12月19日14時2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趙亭傑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6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3,103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於110年12月19日15時55分至16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樹林分行」,共計提領14萬3,000元 30 鄭博元 (提告) 110年12月18日14時45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鄭博元佯稱為臺北山水戶外休閒用品總公司,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19日15時43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9萬9,972元 附表一編號16之帳戶 同上 31 魏凰羽 (未提告) 110年12月20日18時 以電話向被害人魏凰羽佯稱為網站客服,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0時13分 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於110年12月20日21時5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提領3萬元 32 黃婉瑜 (提告) 110年12月20日20時30分 以電話向告訴人黃婉瑜佯稱為一點商場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0年12月20日21時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345元 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 同上 33 陳玟君 (提告) 111年1月3日13時 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玟君母親佯稱為其表姊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3時6分 臨櫃無褶存款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20之帳戶 未及提領 34 高義榮 (未提告) 111年1月3日19時42分 以電話向被害人高義榮佯稱為亞馬遜電商人員,因人員疏失訂單錯誤,要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云云。
111年1月4日20時49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8之帳戶 由詐欺集團其他車手陳威儒(另案偵辦中)於111年1月3日21時20分至23分,至淡水中興郵局,共提領10萬元 111年1月4日20時51分 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35 洪昭滿 (提告) 111年1月4日 以電話向告訴人洪昭滿佯稱為其孫子急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月4日11時17分 至高雄市○○區○○路0號「兆豐銀行仁武分行」臨櫃匯款 9萬元 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 未及提領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金融帳號 金融卡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3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5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6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 8 iPhone 7+ (IMEI: 000 00000000 0000、SIM卡號:000000000000000、門 0000000000) 1支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547號
被 告 寅○○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1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認與本署前提起公訴之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第20653號、第21247號、第24765號、第25611號、第38915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認宜追加起訴(法院尚未分案),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寅○○(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1155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0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加藤鷹」、張廷葳(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負責依「加藤鷹」之指示領取被害人之提款卡,並提領詐騙款項,雙方約定寅○○每次提領款項後,若提領之款項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分得1萬元之報酬,若提領之款項未逾100萬元,可分得5,000元之報酬。
寅○○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竹縣○○區○○街000巷00號,向張廷葳領取附表所示之金融卡,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寅○○依暱稱「加藤鷹」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在領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黃羽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33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知悉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被告寅○○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自白 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贓款時之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被告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領取報酬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乙○○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未○○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未○○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4 ⑴證人即被害人午○○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午○○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辰○○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戊○○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辛○○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子○○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申○○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申○○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被害人巳○○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巳○○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丙○○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壬○○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己○○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宜宥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李宜宥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庚○○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甲○○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被害人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癸○○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被害人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建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丁○○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丑○○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之事實。
20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等11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左列人頭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暱稱「加藤鷹」、張廷葳、黃羽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再交回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侵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件犯罪事實,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第20653號、第21247號、第24765號、第25611號、第38915號案件起訴送審中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就相牽連之案件,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為符訴訟經濟之目的,認本件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爰予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少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6時43分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TAST專櫃」客服人員,稱因設定錯誤,誤設為超級VIP,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7時40分 5萬1元 江姿盈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9日17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8分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9分 1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47分 5萬1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7分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7時58分 9,000元 110年12月9日18時17分 2萬9,985 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6分 1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23分 2萬9,983 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18時41分 9,000元
2 未○○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8日17時47分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白金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9日18時38分 1萬 9,985元 江姿盈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 9日19時2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 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 9日18時40分 1萬123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3 午○○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9日17時6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誠品」客服人員,稱因交易紀錄有問題,且會員制度有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9日18時22 分 3萬元 江姿盈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9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慶祥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110年12月 9日18時28分 3萬元
4 辰○○ (提告)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誤設為經銷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0日18時18分 4萬9,987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 10日18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3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0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21分 4萬9,985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41分 2萬元 110年12月18日18時42分 2萬元 5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東森購」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8時24分 2萬2,102元 范曉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8日18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6 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16分 4萬9,987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110年12月10日19時3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21分 3萬6,100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9時33分 6,000 元 7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操作錯誤,誤將一般客戶設定成團體客戶,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9時42分 1萬6,100元 陳品妡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110年1210日20時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玉山銀行南土城分行」內 自動櫃員機 1萬6,000元
8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婕洛妮絲」平台客服人員,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21時23分 2萬9,985 元 李明樺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0日21時39分 新北市○○區 ○○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28分 3萬元 9 巳○○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巳○○,佯稱係「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0日22時14分 3萬元 李明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0日22時27分 新北市○○區 ○○路0號「統一超商承天門市」內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10年12月10日21時58分 9萬9,989 元 黃偉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 新北市○○區 ○○路0號「聯邦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0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1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22時12分 2萬元
10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4日17時3分 4萬9,985 元 李育靜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0日17時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0分 1,000 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6分 4萬9,985 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19分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7時20分 1萬9,000元 11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IPSA」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 14日17時55分 2萬9,989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4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15分 9,000元
12 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7時31分 9萬9,987 元 陳曉瑛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7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5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6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7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38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29分 9萬9,987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7時4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3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4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5分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7時46分 2萬元 110年12月 14日17時57分 2萬9,987 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 2萬元
13 李宜宥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宜宥,佯稱係「一點」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李宜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4日18時16分 1萬5,050元 王志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14日18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14日18時36分 5,000 元 14 庚○○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帳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10分 1萬9,985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 00」 110年12月20日20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平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5 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蝦皮」網路店商客服人員,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19時43分 4萬9,989元 林佩華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19時59分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228「土城清水郵局」內自動櫃員機 6萬元 110年12月20日19時46分 4萬9,989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0分 6萬元 16 癸○○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網路電商客服人員,稱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0時53分 3萬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0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土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12月20日20時58分 9,000元
17 丁○○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丁○○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18分 1萬8,123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6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8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29分 9,98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6分 4,035元 110年12月20日22時38分 5,000 元 110年12月20日23時3分 1萬9,000元 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18 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0日21時02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丑○○先前購買內衣,因操作失誤,造成誤設為VIP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0日22時32分 1萬元 黃佩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金城分行」內自動櫃員機 5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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