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10「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二」部分,均應更正為「附表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10「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二」部分,應係指「附表三」所示各該犯罪事實,因此部分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