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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2號
原 告 游耀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被 告 黃楷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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