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092,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 告 傅麗瑾(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冠綸
吳碩瑍(原名吳囿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綸、吳碩瑍(原名吳囿潁,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更名)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2號),經原告傅麗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