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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 告 傅麗瑾(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冠綸
吳碩瑍(原名吳囿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綸、吳碩瑍(原名吳囿潁,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更名)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2號),經原告傅麗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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