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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淑渟
被 告 江泓儒
張哲誠
王文豪
林志鋼
尤世昌
廖子葳
林亮達
曾玟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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