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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
原 告 詹友廷
被 告 王柳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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