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343,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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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3號
原 告 陳福正
被 告 莊力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力瑋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書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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