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375,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原 告 林淑美
被 告 顏裕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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