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402,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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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2號
原 告 曾敏瑄

被 告 阿權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綽號「阿權」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84號案件,該名綽號「阿權」之人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此有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該名綽號「阿權」之人既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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