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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
原 告 吳俊明
送達代收人 李美月
被 告 邱朝鵬(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朝鵬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141、1142、1143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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