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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嚴德
被 告 廖信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嚴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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