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587,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
原 告 吳東霖
被 告 游勝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859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吳東霖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游勝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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