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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8號
原 告 徐湘屏
被 告 游勝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859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徐湘屏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游勝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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