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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
原 告 王贊榮
被 告 蔡宗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被
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宇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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