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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1號
原 告 郭芳妤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
被 告 阮氏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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