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698,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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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8號
原 告 陳月嬌
被 告 力揚哲

姚孟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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