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791,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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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91號
原 告 簡蓓詩
被 告 袁明宇

陳慧美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簡蓓詩固以被告袁明宇、陳慧美涉犯詐欺案件為由而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2人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原告於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本院之情況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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