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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1號
原 告 林恩邑(住址詳卷)
被 告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俊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經原告林恩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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