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1903,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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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03號
原 告 賴怡如
被 告 林依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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