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205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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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5號
原 告 蘇紡巧
被 告 黃佳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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