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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0號
原 告 內政部移民署
訴訟代理人 廖維元
江銘隆
黃奕崗
被 告 葉新民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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