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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3號
原 告 唐鈺涵
被 告 鄭舜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即簡楷倫、BINAH、李家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該等被告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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