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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50號
原告黃榮秋
被告鄭郁穎
鄭柔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 湘 瑩
法官劉 芳 菁
法官游 涵 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 宮 仕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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