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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57號
原 告 謝嘉惠
被 告 謝博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對共同被告許寬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757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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