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2339,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9號
原 告 劉秀鳳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被 告 吳宏章

洪楷楙

林哲鋐


邱彥傑

吳李仁

黃智群

張謹安

黎佩玲

吳家佑

古年文
鄭品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