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235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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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0號
原 告 黃謙勳 (住詳卷)
被 告 胡軍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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