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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
原 告 賴秀枝
被 告 黃品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號、第20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27號追加起訴,然該追加起訴被告涉犯對原告部分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號、第20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該判決附表三編號5部分)在案,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聲明如本件諭知被告不受理,請求法院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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