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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08號
原 告 陳信宏
被 告 黃翔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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