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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
原 告 梁雅雯
被 告 BINAH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BINAH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BINAH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即簡楷倫、李家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該等被告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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