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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7號
原告張芸寧(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彭康錦
被告張富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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