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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8號
原 告 李卿華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被 告 林彥志
周建碩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江玟瑢
李勇良
張育豪
李嘉祥
周楷正
廖國榮
陳瑞騰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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