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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84號
原 告 陳以嫻
被 告 朱寶寅
吳田心慧
張澄郁
傅婷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寶寅、吳田心慧、張澄郁、傅婷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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