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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2號
原 告 劉玲宜
被 告 吳力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並寄押在法務部○○○○○○○○○○
○)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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