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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5號
原 告 陳佾旻
被 告 姜富程
劉志傑
莊弘瑋
黃政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姜富程、劉志傑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已於112年12月11日對被告姜富程、劉志傑、莊弘瑋、黃政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至於原告提告被告蔡享澄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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