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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9號
原 告 徐儀宸
被 告 蔡宗言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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