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253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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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
原 告 林慧珍


被 告 吳宏章

洪楷楙

林哲鋐


邱彥傑

黃智群

張謹安

黎佩玲

吳家佑

吳李仁

古年文
鄭品辰

吳田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林哲鋐、洪楷楙、邱彥傑、黃智群、張謹安、黎佩玲、吳家佑、吳李仁、古年文、鄭品辰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又被告吳田心慧部分,刑事訴訟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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