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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3號
原 告 林奕嵐
被 告 李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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