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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1號
原 告 黃素美
被 告 曾聖翔
上列被告曾聖翔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素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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