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3號
原 告 魏祥喜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