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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李佳穎
呂君誼
呂彩鳳
李秀月
呂詠潔
李麗緹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呂素真
被 告 呂萬益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字第21號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呂萬益被訴111年度自字第21號侵占刑事案件,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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