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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冼敬恆
被 告 陳建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暫寄押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郭寶財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暫寄押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張佑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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