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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陳婕綾(原名陳婕玲)
送達代收人 黎允妘
被 告 曾文廷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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