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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原 告 柯志憲
吳俊宏
被 告 蔣嘉展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2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對柯志憲、吳俊宏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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