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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洪睿彣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麗如因誣告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14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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