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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51號
原 告 吳明聰
被 告 呂冠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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