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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56號
原 告 馬震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莊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莊義賢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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