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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94號
原 告 呂曉荷
被 告 吳明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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