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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99號
原 告 李明怡
被 告 楊達尊
上列被告楊達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490號),經原告李明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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